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一心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一心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公益慈善类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的宗旨: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义工)精神,积极参与各项公益活动,促进大良志愿者(义工)服务的发展,为创建精神文明城市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工作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文秀路37号梁銶琚图书馆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志愿者(义工)服务的组织、管理、素质提升。
(二)为志愿者(义工)服务提供咨询、策划、交流服务。
(三)为有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志愿(义工)服务。
(四)完成政府委托事宜。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认同本会、拥护本会章程,有自愿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分国籍、户籍、性别、文化程度,但年龄应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满十八岁的需要法定监护人签名;
(二)自觉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三)有爱心、有责任感、有能力的,愿意奉献时间和精力。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法人或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资格,或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承认其主体资格的机构或组织;
(二)自觉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三)不在会员当中刻意为单位作宣传,不侵害本会利益。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和证件相,并在i志愿上注册;
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法人登记证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核实填写内容与事实相符后,转交理事会备案;若秘书处在核实程序或管理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填写内容与事实部分或全部不符的,应退还有关的材料给申请人并列明理由及要求申请人或会员重新填、补写提交;
(三)理事会不定期对会员进行审核,如本会理事会审核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通过秘书处向申请人发出《暂不同意入会通知书》,并列明理由;
(四)及时在本会微信群或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理事会决议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所有属于本会的财产、物品。会员如果连续1年或累计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申请退会的;
(二)单位会员的主体资格被依法撤(吊)销、解散的,自撤(吊)销、解散之日起自动除名;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本会规章制度,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2名、监事长1名、秘书长1名。
第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设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内下设秘书处、各管理部门及若干服务队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五)决定本会分支、合并、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但修改章程、罢免理事、监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一天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不少于7人,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有一定的组织能力、筹款能力或某方面的特长;
(二) 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带头作用和影响力;
(三) 胜任并积极参与本会的管理工作
(四) 不得损害本会的利益。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各管理部门、服务队伍;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聘用;
(九)领导本会各管理部门、服务队伍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不属于会员代表大会权限内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召开会议由会长召集,秘书处负责筹备。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长即会长1人,副理事长即副会长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至3人。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产生。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需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出席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提交社会团体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组织研究本社会团体及本行业领域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第四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管理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各项活动计划;
(二)协调各管理部门、服务队伍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管理部门、服务队伍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会监事会成员在非理事、秘书处工作人员的会员中选举产生,人数3人(其中监
事长1人)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管理部门、服务队伍任职人员和本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和管理制度,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长一名。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二名。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四十六条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如未满届增减需经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目前暂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一)本会经费款项未经理事会议一致同意不得出借。
(二)本会未经理事会议一致同意且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不得贷款或担任保证人或以本会财产提供担保。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本会损失的,由经办人、批准人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及赔偿本会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做好党的建设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
第六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所属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所属党组织在上级党委的指导下按期换届,按要求选出书记、副书记,组织负责人人选接受审核。
第六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4日第二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20年11月22日通过的章程同时废止。